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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三章知識點:支票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8/02/27 11:44:40 字體:

當你真正想完成一件事時,根本不會在意別人是否看到。備考漫漫長路,讓小編和你一起默默地走下去吧。以下是正保會計網校為您準備的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三章考點。

(一)概念、種類及適用范圍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種類

(1)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2)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用于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注意】劃線支票僅為普通支票的特殊形式,不包括在支票的種類當中。

3.適用范圍

(1)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全國支票影像系統(tǒng)支持全國使用。

(二)出票

1.必須記載事項

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注意】支票的必須記載事項有6項,無收款人名稱。

2.授權補記事項

(1)金額;

(2)收款人名稱。

【注意1】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注意2】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3.相對記載事項

(1)付款地

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

(2)出票地

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地為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

【注意】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付款地只有一個,且無“付款日期”。

(三)簽發(fā)要求

支票的出票人簽發(fā)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金額。禁止簽發(fā)空頭支票。

【注意1】陷阱:出票時、簽發(fā)時、開具時。

【注意2】與銀行承兌匯票進行區(qū)分。

(四)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出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補充1】支票的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出(持)票人的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補充2】支票的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出票人仍應當承擔付款責任。

【多選題】2014年2月18日,甲公司簽發(fā)一張轉賬支票交付乙公司,乙公司于2月20日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3日向甲公司開戶銀行P銀行提示付款,P銀行拒絕付款,關于丙公司行使票據權利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A.丙公司有權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

B.丙公司有權向P銀行行使追索權

C.P銀行有權拒絕付款

D.丙公司有權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

【正確答案】CD

以上摘自正保會計網校初級會計職稱基礎學習課程,基礎學習課程旨在幫助考生從頭開始,夯實基礎。課程由網校老師侯永斌、馮雅竹講授,能夠帶領大家快速進入初級備考的正軌。試聽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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