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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點:民事訴訟(06.05)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6/05 15:19:24 字體:

民事訴訟

  1.民事訴訟: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發(fā)生糾紛,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2.兩審終審制;合議制度——由“3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回避制度——證人不適用;公開審判制度——開庭前公告。

  3.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

 ?。?)特殊地域管轄:

  ①合同履行地。②保險標的物所在地。③票據(jù)支付地。④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

  ⑤侵權行為地。⑥事故發(fā)生地,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

 ?。?)專屬管轄: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共同管轄:立案在先原則。

  4.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特殊訴訟時效為1年,最長不超過20年(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

  5.特殊訴訟時效(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②出售質(zhì)量不合格商品,③延付或拒付租金,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學習初級會計職稱,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初級會計實務》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您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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