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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點:勞動合同(10.14)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10/14 16:16:36 字體:

訂立主體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訂立原則 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
訂立資格要求 ①勞動者:年滿16周歲(特種工藝、體育、文藝除外),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②用人單位:有用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有營業(yè)執(zhí)照或委托書
訂立義務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證件(返、罰),收取財物(返、罰、賠)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訂立形式 一般以書面訂立、非全日制可訂立口頭協(xié)議
必備內容 法人或主要負責人、合同期限、勞動者姓名及住所、身份證號碼、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地點、休息休假、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準、社會保險
無固定期限合同:
①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②用人單位初次履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離退休不足10年;
③連續(xù)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有能力無過錯。
約定事項 1、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①不滿一年、固定期限不滿叁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②叁個月以上不滿一年——不得超過壹個月
③滿一年以上不滿三年——不得超過倆個月
④叁年以上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注: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且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服務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①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②提供專項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訂立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且用人單位需提供培訓出資證明,缺乏證據(jù)也不能讓勞動者承擔約為責任。
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商業(yè)保守約定或競業(yè)限制就必須給與勞動者經(jīng)濟補償,只約定條款不給經(jīng)濟補償?shù)?,該約定條款無效;合同訂立約定后,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再支付或者按期不支付,經(jīng)勞動者催要后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主張條款失效
非全日制用工:計時、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每周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不得約定試用期
隨時通知解聘且無需補償
支付周期不超過15天
訂立時間 ①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簽訂——補簽,罰11個月雙倍工資
②超過一年——補簽、罰11個月雙倍工資,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合同生效時間 雙方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各執(zhí)一份
關系建立時間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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