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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jīng)濟法基礎(chǔ)》:訴訟管轄(08.27)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8/27 20:36:31 字體: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學習初級會計職稱,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chǔ)》相關(guān)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您夢想成真!

  訴訟管轄(14年單選)

  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一般情況下)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確認發(fā)明專利權(quán)的案件;

  (2)海關(guān)處理的案件;

 ?。?)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本轄區(qū)內(nèi)重大、復雜的案件。

  2.地域管轄

  一般情況: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guā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經(jīng)行政復議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guān)“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guā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記憶提示】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則。

  特殊情況: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了解)

  (2)因“不動產(chǎn)”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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