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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答疑精華:行政復議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7/04/12 18:55:45 字體:

  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第七章行政復議”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試題內(nèi)容】

根據(jù)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行政復議的管轄說法正確的有( )。

A、對稅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B、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C、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D、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正確答案】ABCD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行政復議

  詳細問題描述:  

  行政復議找上級,對于追加罰款不服的,誰追加就找誰。老師可以這樣理解嗎?

   答疑老師回復:

不可以這樣理解。例如特殊規(guī)定(了解):

1.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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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wǎng)校(http://m.yinshua168.com.cn),轉(zhuǎn)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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