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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點:仲裁的特征及適用范圍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12/14 11:55:56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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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仲裁的特征

  1.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為基礎

  2.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

  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對糾紛案件沒有強制管轄權。

  3.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1.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2.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勞動爭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學習初級會計職稱,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您夢想成真!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wǎng)校(http://m.yinshua168.com.cn),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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