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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訴訟管轄(12.17)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12/17 14:22:29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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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級別管轄: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有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等。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原則

  ①合同糾紛: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诒kU合同糾紛: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燮睋m紛: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④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公司住所地

 ?、蓁F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耷謾嘈袨椋呵謾嘈袨榈兀òㄇ謾嘈袨閷嵤┑?、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⑦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啻芭鲎不蛘咂渌J聯p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碰撞發(fā)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所在地

  ⑨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

 ?、夤餐p: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

  3.專屬管轄

 ?、俨粍赢a糾紛訴訟: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诟劭谧鳂I(yè)中糾紛訴訟: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繼承遺產糾紛訴訟: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4.協(xié)議管轄(2016年新增)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5.共同管轄(選擇管轄)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共同管轄)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選擇管轄),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學習初級會計職稱,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您夢想成真!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校(http://m.yinshua168.com.cn),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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