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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訴訟管轄(4.7)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4/07 17:54:53 字體:

初級會計職稱知識點

訴訟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4)其他。

根據(jù)新法的規(guī)定,確認專利權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經行政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則。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

特殊情況:

(1)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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