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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jù)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減出法定扣除項目后的余額)
應稅收入
1、貨幣收入——轉讓房地產而取得的現(xiàn)金、銀行存款、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yè)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
2、實物收入——轉讓房地產而取得的各種實物收入,包括動產、不動產,一般按照公允價值確認
3、其他收入——轉染房地產而取得的無形資產收入或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對于無形資產一般要進行評估,按照估價確認
特殊情況:
取得收入為外國貨幣——(1)以取得當天或當月1日國家公布的市場匯價折合成人民幣
(2)分期取得的外幣收入,按實際收款日或收款當月1日國家公布的市場匯價折合成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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