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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級職稱考試知識點《經濟法基礎》:簽訂勞動合同(5.6)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5/06 14:31:45 字體:

  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進入沖刺階段,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正保會計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的無紙化模擬考試系統(tǒng)移動試題班課程。另外,正保會計網校特地整理了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簽訂勞動合同

  1.形式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例外:“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2.訂立時間

  (1)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勞動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注意】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

  3.非全日制用工

 ?。?)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不得約定試用期。

 ?。?)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且用人那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報酬標準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未訂合同的處理措施(1)

類型 處理措施
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 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未訂合同的處理措施(2)

類型 處理措施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

  未訂合同的處理措施(3)

類型 處理措施
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補償,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4.口頭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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