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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答疑精華:判決和裁定的區(qū)別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7/24 15:05:38 字體:

 判決和裁定的區(qū)別?

  答疑老師回復:

  判決和裁定之間的區(qū)別:  

  1、判決是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案件結論和決定,而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如人民法院作出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等裁定,是適用裁定解決程序問題?! ?/p>

  2、在一個案件中,發(fā)生法律效力并被執(zhí)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xiàn)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陬^裁定作出后,記入筆錄即可?! ?/p>

  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5日,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刑事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p>

  比如:甲向A法院起訴,A法院一看,說“你這個案子應當向B法院起訴”,于是就裁定“不予受理”。這是對“程序問題”作出的決定,是“裁定”。

  又如:甲把乙打傷,乙起訴至法院,法院經(jīng)過審理,作出如下判決:甲賠償乙各項費用5000元。這就是對“實體問題”作出的決定,而且一個案件只能是在最后有這么一個“判決”。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上是學員關于《經(jīng)濟法基礎》“判決和裁定的區(qū)別”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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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wǎng)校(http://m.yinshua168.com.cn),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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