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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資源稅計稅依據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吃瓜少女 2019/08/08 13:56:16 字體:

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已經進入到預習階段,考生看書做題的同時,也不要忘記對知識點進行復習。隨著時間變長,記憶也會逐漸弱化,多次重復學習,有利于加深理解。下面是為大家整理的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核心知識點,2020年考試教材及大綱暫未公布,請考生們參考復習。

資源稅計稅依據

1. 銷售額

(1)一般情況下銷售額的確定同增值稅。

(2)征稅對象為“原礦”的:

①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自用于“連續(xù)生產”洗選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huán)節(jié)不繳納資源稅;

②將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煤炭銷售額=洗選煤銷售額×折算率

(3)征稅對象為“精礦”的:

①納稅人開采并銷售原礦的,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②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礦加工為精礦銷售的,按“精礦”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4)金礦。

金礦征稅對象為標準金錠,納稅人銷售金原礦、金精礦的,比照上述規(guī)定換算為金錠的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換算公式:

精礦銷售額=原礦銷售額×換算比

2. 銷售數量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實際“銷售數量”為銷售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移送使用時的“自用數量”為銷售數量。

【注意1】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按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計征資源稅的銷售數量。

【注意2】納稅人將其開采的礦產品原礦自用于連續(xù)生產精礦產品,無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原礦為征稅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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