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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經(jīng)濟法基礎》沖刺第一章試題: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7/05/05 17:18:46 字體:

2017初級會計職稱考試5月13日就將開考了,為了幫助考生們在考前最后階段提前熟悉做題技巧,網(wǎng)校特地為大家準備了沖刺階段習題供大家練習。以下是《經(jīng)濟法基礎》試題。

單選題

王某租賃張某一套住房,租賃期間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約定2014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張某也未催要,12月1日,該地區(qū)發(fā)生洪水,危害直至1月31日才消除,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關(guān)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民事權(quán)利的法定期間是( ?。?。

A、2015年6月30日之前

B、2015年7月31日之前

C、2015年8月31日之前

D、2016年7月30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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