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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5月銷售果木酒,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10萬元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吃瓜少女 2019/08/14 14:07:13 字體:

【單選題】

  甲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5月銷售果木酒,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10萬元,同時收取包裝物租金0.58萬元、優(yōu)質(zhì)費2.32萬元。已知果木酒消費稅稅率為10%,增值稅稅率為16%,甲酒廠當月銷售果木酒應(yīng)繳納消費稅稅額的下列計算中,正確的是( )。

  A.(10+0.58+2.32)×10%=1.29(萬元)

  B.(10+0.58)×10%=1.058(萬元)

  C.[10+(0.58+2.32)÷(1+16%)]×10%=1.25(萬元)

  D.[10+0.58÷(1+16%)]×10%=1.05(萬元)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C
【解析】

果木酒屬于從價計征方式,包裝物租金和優(yōu)質(zhì)費屬于價外費用,要進行價稅分離,因此,應(yīng)稅銷售額是10+(0.58+2.32)÷(1+16%),應(yīng)稅銷售額×消費稅稅率10%計算出應(yīng)繳納的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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