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通告2021年第3號
頒布時間:2021-07-29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相關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與北京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個人股權轉讓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公司制企業(yè)、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yè)(以下簡稱“被投資企業(yè)”)的股東轉讓股權申請變更登記時,轉讓方為自然人的,適用本通告。
二、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應先持相關資料到被投資企業(yè)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再到市場監(jiān)管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三、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與北京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實行個人股權轉讓信息交互機制。經查驗已完成稅款繳納(納稅申報)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依法為其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四、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