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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 代開增值稅發(fā)票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6年第4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12-2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陜西省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在我省境內代開增值稅發(fā)票(代開貨物運輸業(yè)發(fā)票的除外)且應納稅所得額無法準確計算的,按開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1%預征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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