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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2017年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征繳有關事項的通告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7年第2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件第四條廢止。由“8月1日至9月30日”調整為“11月1日至12月15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yè)條例》、《北京市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京財稅〔2017〕778號)的規(guī)定,現將我市2017年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征繳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征繳范圍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yè)。達不到規(guī)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二、殘疾人就業(yè)情況審核已安排殘疾人就業(yè)的用人單位應于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yè)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yè)人數,并由該機構進行審核。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yè)。
三、申報繳納地點用人單位應向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四、申報繳費期限保障金的申報繳費期限為8月1日至9月30日。
五、征繳標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年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yè)未達到規(guī)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保障金。計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yè)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tǒng)計局有關文件規(guī)定口徑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項目。
六、申報繳納方式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的方式進行保障金申報,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依照有關規(guī)定不需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也要進行“零申報”。
保障金的繳款方式與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征收的其他稅費繳款方式一致。
七、申報需提交的資料選擇上門申報方式的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yè)的,應當提交《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yè)情況審核確定書》和《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繳費申報表》;未安排殘疾人就業(yè)的,應當提交《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用人單位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www.tax861.gov.cn自行下載《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八、減免緩繳政策
?。ㄒ唬┳怨ど痰怯涀灾掌?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yè)人數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7%,且在職職工總數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業(yè),免征保障金。2017年4月1日調整免征范圍后,工商注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yè),可在剩余時期內按規(guī)定免征保障金。
(二)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超過上年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3倍計算繳納保障金。社會平均工資指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門和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社會平均工資。
(三)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fā)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用人單位申請減免或緩繳保障金的,應當先行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所在地的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qū)財政部門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后,用人單位持相關批復文書和《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繳費申報表》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減免或緩繳手續(xù)。
九、辦理退款手續(xù)用人單位可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交《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退款申請書》,申請退還多繳的保障金。
用人單位認為殘疾人就業(yè)服務機構審核確認的安排殘疾人就業(yè)人數與實際不符的,應當先行到該機構重新申報審核人數。審核通過后,持該機構出具的《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yè)情況重新審核確定書》,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xù)。
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侗本┦械胤蕉悇站株P于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征繳有關事項的通告》(2016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7月3日
關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2017年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征繳有關事項的通告》的政策解讀
一、目的和意義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財政部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和《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fā)<北京市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稅〔2017〕778號)文件精神,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發(fā)布《關于2017年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征繳有關事項的通告》,向社會廣泛告知今年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征繳的具體事宜。
二、保障金政策調整情況
為降低企業(yè)負擔,北京市依據財政部文件對現行保障金政策,在減免范圍、征收標準等方面進行了調整完善:一是擴大了保障金免征范圍。將保障金免征范圍,由“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yè)人數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7%,且在職職工總數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yè),免征保障金”調整為“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yè)人數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7%,且在職職工總數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業(yè),免征保障金。調整免征范圍后,工商注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yè),可在剩余時期內按規(guī)定免征保障金”。
二是設置了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上年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按本單位實際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超過上年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3倍計算。社會平均工資指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門和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社會平均工資。
三、保障金申報繳費期限調整情況
簡并保障金申報繳費期限。由“保障金按年計算征繳,每年可分兩次申報繳納,每次申報繳納全年應繳保障金的一半,征繳期為每年5月1日到5月15日和9月1日到9月15日”調整為“保障金按年計算征繳,申報繳費期限為每年8月1日到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