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財規(guī)〔2020〕1號
頒布時間:2020-12-01 11:36:16 發(fā)文單位: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員會
各區(qū)財政局、教育局:
為完善我市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確保學前教育資助工作順利開展,切實解決困難兒童入園問題,根據中央及我市有關制度規(guī)定,市財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學前教育資助金管理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天津市學前教育資助金管理辦法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員會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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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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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學前教育資助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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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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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完善我市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確保學前教育資助工作順利開展,切實解決困難兒童入園問題,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的意見》(財教〔2011〕410號)、《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guī)范發(fā)展的實施意見》(津黨發(fā)〔2019〕12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普惠性幼兒園,是指面向社會大眾、收費符合政策規(guī)定、質量合格的各級各類幼兒園,包括公辦幼兒園、公辦性質幼兒園、民辦幼兒園以及特殊教育機構開辦的幼兒班等。
第四條 ?天津市學前教育資助金資助對象為普惠性幼兒園3至6周歲的在園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含建檔立卡家庭兒童、低保家庭兒童、特困救助供養(yǎng)兒童等)、革命烈士子女、孤兒和殘疾兒童。其中:
1.家庭經濟困難兒童是指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建檔立卡家庭兒童、低保家庭兒童、特困救助供養(yǎng)兒童等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
2.革命烈士子女是指持有相關部門開具的革命烈士子女證明的兒童;
3.孤兒是指持有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的孤兒證明的兒童;
4.殘疾兒童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兒童。
第五條??按照屬地原則,學前教育資助金所需資金,由幼兒園所在區(qū)財政負擔。市財政對財力困難區(qū)按一定比例給予專項轉移支付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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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資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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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學前教育資助金主要用于受助兒童在園補助,原則上每生每年資助1500元。資助對象所在幼兒園全年收取保育費(保教費)低于1500元的,按實際收費標準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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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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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學前教育資助金按學期申請和評定。評定及發(fā)放工作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園長負責制。
第八條 ?每學期開學后兩周內,由兒童家長向幼兒園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有效證明材料,并遞交《天津市學前教育資助金申請表》(附件1)。
第九條??幼兒園根據兒童家長申請材料,組織由幼兒園園長和教師組成的評審小組進行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在幼兒園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幼兒園填寫《天津市學前教育資助金受助兒童匯總表(幼兒園填報)》(附件2)和《天津市學前教育資助金統計表(幼兒園填報)》(附件3),報送所在區(qū)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
第十條??區(qū)教育局、財政局對幼兒園上報材料審核確認后,確定本區(qū)學前教育資助金分配方案,并按學期向幼兒園撥付資金。
第十一條??每年10月底前,幼兒園將上一年度學前教育資助金政策落實情況和按實際受助兒童填寫的《天津市學前教育資助金受助兒童匯總表(幼兒園填報)》(附件2)、《天津市學前教育資助金統計表(幼兒園填報)》(附件3),報送區(qū)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每年11月15日前,區(qū)教育局將上一年度本區(qū)學前教育資助金政策落實情況和《天津市學前教育資助金統計表(各區(qū)填報)》(附件4),報送市教委教育綜合服務中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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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資助金發(fā)放、管理與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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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幼兒園按照確定的資助對象和資助標準,為受助兒童按月核減相關費用,并由受助兒童家長簽字備案。對已繳費的受助兒童,幼兒園要在收到學前教育資助金15個工作日內,退還受助兒童家長。
第十三條??區(qū)教育局和幼兒園要加強學前教育資助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資助信息系統,實行動態(tài)管理,確保資助信息真實可靠。幼兒園要建立專門檔案,將學前教育資助金申請表、受理結果、公示情況、資助金發(fā)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四條 ?區(qū)財政局、教育局負責統籌安排學前教育資助金所需資金,確保及時足額到位。
第十五條 ?區(qū)財政局、教育局及幼兒園要切實加強學前教育資助金管理,嚴格執(zhí)行國家財經法規(guī)和相關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對學前教育資助金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對于截留、擠占或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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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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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幼兒園要從事業(yè)收入中足額提取3%至5%的經費,用于減免相關費用、設立園內資助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支出。
第十七條 ?區(qū)財政局、教育局要進一步落實和完善鼓勵捐助的相關優(yōu)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企業(yè)、社會團體及個人進行捐助,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兒童、革命烈士子女、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
第十八條 ?區(qū)財政局、教育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qū)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秋季開學起施行。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fā)《天津市學前教育資助金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津財教〔2012〕26號)和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延長學前教育資助金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通知》(津財教〔2017〕4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