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財規(guī)〔2023〕5號
頒布時間:2023-09-07 14:26:20 發(fā)文單位: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處
各市(州)、縣(市、區(qū))財政局,省級各部門,各采購代理機構:
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管理,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評審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等法律法規(guī)制度規(guī)定以及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精神,結合四川實際,我廳修訂了《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四川省財政廳
2023年9月1日
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管理,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評審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等法律法規(guī)制度規(guī)定以及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精神,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選聘、續(xù)聘、解聘、抽取、使用及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經四川省財政廳選聘,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納入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旃芾淼娜藛T。
本辦法所稱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欤ㄒ韵潞喎Q評審專家?guī)欤?,是指由四川省財政廳按照財政部規(guī)定的評審專家?guī)旖ㄔO標準和評審專家分類標準,統(tǒng)一建設的信息化管理系統(tǒng)。
第三條 評審專家按照“統(tǒng)一標準、管用分離、隨機抽取”原則管理。
評審專家?guī)鞂嵭袆討B(tài)管理,資源全省共享,與國家評審專家?guī)旎ヂ?lián)互通、資源共享。
第四條 四川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評審專家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并根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對評審專家?guī)煨畔⑦M行維護。
第二章 評審專家選聘、續(xù)聘和解聘
第一節(jié) 選聘
第五條 四川省財政廳通過公開征集、單位推薦和自我推薦等方式選聘評審專家。
第六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有中級專業(yè)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yè)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yè)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guī);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五)不滿70周歲,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工作;
(六)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三年內,無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同等專業(yè)水平”的認定,由職稱評定部門書面推薦認定。其中,國家取消專業(yè)技術職稱或資格認定的,由所屬行業(yè)自律組織推薦認定。
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guī)”是指參加四川省財政廳組織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培訓測試且成績合格。
對評審專家數(shù)量較少的品目,未達到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工作滿8年”條件,取得博士學位或者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的,可以放寬至4年;取得碩士學位或者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的,可以放寬至6年。
第七條 自愿申請成為評審專家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根據(jù)本人專業(yè)或專長申報評審專業(yè),在征集時間內按規(guī)定程序通過四川政府采購網(wǎng)(www.ccgp-sichuan.gov.cn)填報相關信息和提交個人簡歷、身份證明、承諾書、學歷學位證書、專業(yè)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具有同等專業(yè)水平的證明資料、社保證明和勞動合同證明資料、本人認為需要申請回避的信息等,并對填報信息和提交證明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參加四川省財政廳組織的教育培訓和考核測試。教育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購政策法規(guī)、政府采購業(yè)務知識、政府采購執(zhí)業(yè)道德等??己藴y試采取閉卷方式,實行百分制,得分60分及以上為合格。
第九條 對于考核測試不合格的申請人、評審專家,四川省財政廳可以根據(jù)情況在全省范圍內組織一次補充考核測試,補充考核測試事宜在四川政府采購網(wǎng)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培訓測試中,申請人存在冒名頂替、舞弊等違反紀律行為的,財政廳可以拒絕其繼續(xù)參加培訓,取消其考核測試成績,通報其所屬單位,并在四川政府采購網(wǎng)公示。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培訓測試合格的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核。資格審核包括初審、復審和終審。初審由市(州)財政部門負責,復審和終審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
第十二條 審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提交資料的完整性;
(二)網(wǎng)上填報信息與提交資料的一致性;
(三)申請人資格條件的符合性;
(四)申報的擬評審品目與其專業(yè)特長、教育經歷和工作經歷的關聯(lián)性;
(五)申請人回避信息。
第十三條 審核不通過的,按照下列原則進行處理:
(一)申報信息和證明資料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修改完善重新提交;
(二)需要對申報的評審品目進行調整的,可以退回申請人修改后重新提交,也可以直接修改;
(三)不符合評審專家聘任資格條件的,應當退回申請,并告知申請人不符合理由。
第十四條 復審通過的,列入擬聘任評審專家名單,并在四川政府采購網(wǎng)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有實名書面檢舉其不符合評審專家聘任資格條件的,四川省財政廳或者其指定的財政部門應當調查核實,并將結果告知擬聘任評審專家。檢舉屬實的,不予通過終審。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實行聘期制,由四川省財政廳統(tǒng)一聘任,聘期3年。通過終審的申請人,應當通過四川省政府采購一體化平臺與四川省財政廳統(tǒng)一簽訂《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聘任協(xié)議》(以下簡稱《聘任協(xié)議》,格式見附件一),聘任為評審專家,納入評審專家?guī)旃芾怼?/p>
第十六條 聘任為評審專家的,四川省財政廳統(tǒng)一制作《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電子證書》(以下簡稱《證書》),在評審專家?guī)炝舸鏆w檔。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應當適應政府采購電子化評審需要,熟練掌握資料完善、專家請假、電子簽章等操作功能。
第二節(jié) 續(xù)聘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申請續(xù)聘的,應當在聘期屆滿60日前,在評審專家?guī)焯顚憽对u審專家續(xù)聘申請表》(以下簡稱《續(xù)聘申請》,格式見附件二),發(fā)起續(xù)聘申請。
第十九條 四川省財政廳在評審專家?guī)焓占u審專家續(xù)聘信息,組織開展教育培訓和考核測試。評審專家申請續(xù)聘的培訓測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培訓測試合格的評審專家,市(州)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審核評審專家續(xù)聘資格條件情況,及時向四川省財政廳書面報告續(xù)聘審核情況,內容應當包括擬續(xù)聘評審專家建議名單和不予續(xù)聘評審專家建議名單,不予續(xù)聘評審專家建議名單應當注明不予續(xù)聘的理由。
第二十條 四川省財政廳收到市(州)財政部門續(xù)聘審核情況后,應當對擬續(xù)聘評審專家名單和不予續(xù)聘評審專家名單進行復核,并在四川政府采購網(wǎng)公示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有實名書面檢舉擬續(xù)聘的評審專家存在本辦法規(guī)定的不予續(xù)聘或應當解除聘任的情形,四川省財政廳或其指定的財政部門應當調查核實,根據(jù)調查核實情況決定是否續(xù)聘,并將結果告知評審專家。
第二十一條 四川省財政廳應當將續(xù)聘結果告知市(州)財政部門。續(xù)聘為評審專家的,原《聘任協(xié)議》自動延續(xù),續(xù)聘期限為3年。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在聘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續(xù)聘:
(一)除從未被抽取以外,在聘期內未參加過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二)未參加教育培訓或者考核測試不合格;
(三)評審專家因身體狀況,或者不在四川省行政區(qū)域內居住,或者其他情況不再適宜從事評審工作;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jié) 解聘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聘任:
(一)聘期內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的;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條件的;
(三)存在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不良行為記錄的;
(四)受到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行政處罰的;
(五)受到嚴重警告及以上黨紀處分或受到記大過及以上政務處分的;
(六)受到刑事處罰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適宜擔任評審專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解除聘任的評審專家,由四川省財政廳在四川政府采購網(wǎng)上進行公告。
第三章 評審專家抽取和使用
第一節(jié) 評審專家抽取
第二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開展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應當從評審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評審專家。
評審專家?guī)熘邢嚓P專家數(shù)量不足或者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yè)領域的評審專家。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應當優(yōu)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
第二十六條 除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以及異地評審的項目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原則上不得早于評審活動開始前2個工作日,同城使用評審專家的,一般應于評審當天抽取評審專家。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jù)采購項目需要確定評審品目、專家類別、專家人數(shù)、回避情形等抽取需求,通過評審專家?guī)焯顚懗槿∩暾埿畔?,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p>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從采購項目抽取的評審專家中選派人員作為該項目的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
第二十八條 評審專家抽取過程中,財政部門需對被抽取項目的基本信息進行審核。對于申請抽取的評審專家與采購項目的關聯(lián)性、合理性,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負責。
第二十九條 通過評審專家?guī)斐槿≡u審專家的,采購人監(jiān)督人員應當全程監(jiān)督抽取工作。政府采購項目有兩個(含兩個)以上采購人的,采購人監(jiān)督人員可以由采購人協(xié)商委派。
第三十條 評審專家?guī)觳捎冒l(fā)送電子信息的方式實時通知被抽取的評審專家,通知內容為參加評審的時間、地點及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抽取評審專家:
(一)依法應當在四川政府采購網(wǎng)發(fā)布公告的政府采購信息而未公告;
(二)擬申請抽取的評審專家品目、類別、人數(shù)、比例等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
(三)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不能抽取評審專家情形。
第三十二條 出現(xiàn)評審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xiàn)場專家數(shù)量不符合規(guī)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補抽專家,無法補抽的可經采購人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自行選定補足評審專家,繼續(xù)組織評審。
評審專家無正當理由遲到半小時以上,影響評審工作正常開展的,經采購人監(jiān)督人員書面同意,可以終止其對該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資格,另行補抽評審專家。啟動補抽程序的,遲到的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評審,且不得獲得勞務報酬。
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按照有關規(guī)定妥善保存采購文件,依法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三十三條 評審專家履職情況納入政府采購信用評價體系管理,四川省財政廳根據(jù)評審專家履職情況、信用評價等因素設置階梯抽取概率。
第二節(jié) 評審專家使用
第三十四條 評審專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其身份進行驗證。評審專家身份驗證,主要通過《證書》進行驗證。評審專家身份驗證結果與抽取結果不一致的,不得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第三十五條 評審專家應當根據(jù)其申報的評審品目、評審區(qū)域從事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第三十六條 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以下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情形,應當回避:
(一)為供應商提供投標(響應)指導咨詢論證的;
(二)私下到供應商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參觀指導考察的;
(三)自己及家屬私下接受供應商組織的參觀、考察、旅游、宴請的;
(四)與供應商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正評審的。
評審專家發(fā)現(xiàn)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xiàn)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參與政府采購進口產品論證的專家,不得作為采購評審專家參與同一項目的采購評審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
第三十七條 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jù)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評審專家應當配合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yè)秘密。
評審專家發(fā)現(xiàn)供應商具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使用評審專家的單位應當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和相關費用。
評審專家不得索取高于規(guī)定的勞務報酬,不得要求先給付報酬再進行評審,不得因勞務報酬低而拒絕評審、拒絕簽署評審報告等。
第三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依法公示前,不得泄露抽取的評審專家信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于獲悉的評審專家的聯(lián)系方式等個人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不得用于本辦法規(guī)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評審專家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條 評審專家信息發(fā)生變化,需變更評審專家?guī)煨畔⒌?,應當按如下?guī)定辦理:
(一)評審專家在續(xù)聘時可以申請變更評審品目(其他時間不得變更,但減少評審品目的除外)。變更評審品目的,應登錄評審專家?guī)熳兏嚓P品目信息,經初審、復審、終審后生效。
(二)評審專家職業(yè)、專業(yè)、文化程度、工作單位發(fā)生變化,不涉及評審品目修改的,應登錄評審專家?guī)熳兏嚓P信息,并上傳有關證明材料,經初審后生效。
(三)評審專家評審區(qū)域、手機號碼、通訊地址等信息發(fā)生變化,不涉及評審品目修改的,應登錄評審專家?guī)熳兏嚓P信息,保存生效。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評審專家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評審專家個人信息;不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評審專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第四十二條 評審專家暫停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和解除聘任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評審專家?guī)彀幢O(jiān)管職責進行處理。
(一)評審專家暫停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由各級財政部門進行處理;
(二)被追究刑事責任、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或存在其他解聘情形的,由有關單位、個人以及財政部門報送四川省財政廳進行處理;
(三)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的,由評審專家在評審專家?guī)焯峤簧暾垼瑘笏拇ㄊ∝斦d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 評審專家不得建立或加入存在操控評審情形的社交平臺和網(wǎng)絡通訊群,被動加入的,應當及時退出;不得接受任何人任何形式的影響公正、獨立評審的請托或者好處。
第四十四條 申請人或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提供虛假信息材料;
(二)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
(三)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
(四)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五)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六)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為實現(xiàn)非法目的搜集其他評審專家信息或者與其他評審專家串通;
(八)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對評審專家作出的行政處罰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四川省財政廳將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guī)定與相關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共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對被行政處罰和有不良行為記錄的評審專家進行聯(lián)合懲戒。
第四十六條 評審專家執(zhí)業(y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且構成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處理。
第四十七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抽取和使用評審專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評審專家管理職責中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 檢舉評審專家有違規(guī)違約行為的,應當實名書面向所涉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反映,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或者線索;檢舉人不得捏造事實,或者偽造有關證明材料或線索誣告陷害評審專家。
財政部門調查處理時,可以暫停評審專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格式見附件三),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暫停評審專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應當書面告知評審專家。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國家對評審專家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 評審專家?guī)鞂⒅鸩綄崿F(xiàn)對評審專家管理、執(zhí)業(yè)、身份識別等電子化,并與國家評審專家管理系統(tǒng)及其他有關管理網(wǎng)絡平臺互聯(lián)互通。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7日起實施,有效期10年。原《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川財采〔2017〕6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