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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所謂對外擔保是單指境內機構(擔保人)以保證、抵押或者質押等形式,向境內外機構(擔保受益人)承諾,當被擔保人(境內外機構)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由擔保人履行義務或者由受益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將抵押物、質物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行為。(注:擔保受益人或被擔保人任一方在境外即屬于對外擔保范疇)
而融資性對外擔保,是指擔保項下主合同具有融資性質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為借款、債券發(fā)行、融資租賃等提供的擔保。非融資性對外擔保,是指除融資性對外擔保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質量擔保、項目完工責任擔保、招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延期付款擔保、貨物買賣合同下的履約責任擔保。
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時,被擔保人可以不受與境內機構的股權關系、凈資產比例和盈利狀況等限制。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對外擔保,被擔保人應當是在境內依法注冊的法人機構或者境內機構按照規(guī)定境外投資程序在境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企業(yè)。企業(yè)提供對外擔保,被擔保人可以是擔保人按照規(guī)定程序在境內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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