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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一、價外費用包含哪些內容?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關于價外費用的規(guī)定如下:“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
二、哪些收費可以從價外費用中剔除?
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價外費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jù);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同時,《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第三十七條也有尾巴在后:“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fā)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三、價外費用如何開票?
國家沒有明確規(guī)定價外費用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按照“法不禁止即允許”的規(guī)定,價外費用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從增值稅鏈條看,稅務局也應該允許價外費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如果禁止開具,則形成鏈條斷裂,增加企業(yè)負擔。銷售方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或者為滿足其他要求,也可以就價外費用開具普通發(fā)票。
現(xiàn)行的開票編碼是沒有價外費用對應選擇項的,從理論上,價外費用應同主價款編碼保持一致,加括號注明價外費用--違約金等,選擇與主價款同樣的適用稅目與稅率。
四、價外費用如何交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由此可見,價外費用是并入計算銷項稅的銷售額中的,隨同銷售貨物或服務收入的適用稅率交增值稅及附加稅,同時并入當期所得交企業(yè)所得稅。
五、購買方收到的違約金需要開發(fā)票嗎?
價外費用只能是銷售方向購貨方收取的款項,銷售方支付給購貨方的款項,不可能成為價外費用。購貨方(付款方)收取違約金,無論對方在何時違約,都不需要開具發(fā)票,只需開具收據(jù)。開具發(fā)票的前提是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取得了經營收入,而購貨方收取違約金并不是經營收入,何來價外費用,因此肯定不需要開具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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