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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商場,店鋪都會采用積分制來增加粘性、吸引更多客戶來購買商品,那購買商品送積分享受抵減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一起看下吧!
若購買商品送積分,積分不兌換而是作為入資虛擬股的股份享受分紅權,按積分等級分紅時候同樣不屬于工商股東正真意義上的分紅,非員工就是偶然所得,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繳個稅。譬如甲企業(yè)規(guī)定:張三若購買甲企業(yè)商品1130送積分100分(1積分=0.1元,10元),
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113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0
積分做備查,因為還沒有現在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yè),但是若張三將該積分100分入股(換取股份),意味著張三獲取了其他經濟利益(股東),但由于張三購商品時候花的1130元已經包含了10元的積分款,所以不應繳納個稅。但是若張三取得股份時候,甲企業(yè)每年給予張三分紅權,則張三取得的分紅譬如一年5元,則屬于偶然所得(不是正真意義的股息紅利所得),由甲企業(yè)代扣代繳個稅。
政策依據:財稅〔2011〕50號)規(guī)定,企業(yè)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yè)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因此,個人在商場消費獲得累計積分,用積分換取商品,企業(yè)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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