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發(fā)放2018年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時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問:2019年1月發(fā)放2018年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時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以個人月工資4500,發(fā)放全年一次性獎金6000元為例。
答:
1、可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shù)額,按照按月?lián)Q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單獨計算納稅。6000*3%=180
2、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1月納稅=(4500+6000-5000)*3%=165元,但由于全年收入4500*12+6000=60000元,全年不需要交個稅,下年初匯算清繳可以退稅。 工資較低的情況,建議選擇第二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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