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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公益性群眾團體如何申請或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答案】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規(guī)定:“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一)由中央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向財政部、稅務總局報送材料;
(二)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部門報送材料;
(三)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按照上述管理權限,由財政部、稅務總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部門分別聯合公布名單。企業(yè)和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內向名單內的群眾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按規(guī)定進行稅前扣除;
(四)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對象包括:
1.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將于當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群眾團體;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但又重新符合條件的群眾團體;
3.尚未取得或資格終止后未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
(五)每年年底前,省級以上財政、稅務部門按權限完成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和名單發(fā)布工作,并按本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不同審核對象,分別列示名單及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起始時間。
六、本公告第五條規(guī)定需報送的材料,應在申報年度6月30日前報送,包括:
(一)申報報告;
(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政府或機構編制部門印發(fā)的“三定”規(guī)定;
(三)組織章程;
(四)申報前3個年度的受贈資金來源、使用情況,財務報告,公益活動的明細,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或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律師的納稅審核報告(或鑒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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