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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問題】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的情形?
【回答】
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符合抵扣條件的可以抵扣。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 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 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 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 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 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上述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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