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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在企業(yè)所得稅法中,作為免稅收入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收入是如何界定的?
【回答】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yè)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規(guī)定:“一、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 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 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guī)定收取的會費;
(四) 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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