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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的最后一個月來了,最近許多小伙伴都有這樣的疑惑:
小A:我都不知道有專項附加扣除可以享受,現(xiàn)在年底了想補扣,你看我還有機會嗎?
小B:是什么時候填就什么時候開始享受扣除嗎?現(xiàn)在填了還能補扣前面11個月的嗎?
小C:就剩一個月了,我不填了,直接到明年3月個稅匯算時填了一次性扣完可以嗎?
小D:我填完就可以退回之前月份多繳的個稅了嗎?
……
總而言之、言而總之:發(fā)現(xiàn)自己有符合扣除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沒有及時填寫信息申報扣除,或者是少填了扣除項目導致沒能完全享受扣除額度,從而致使之前月份的工資薪金多預繳了個人所得稅,怎么辦?嘿,問題不大?。?!
小A、小B和小C的問題呢,看完以下三點就明白啦!
一、專項附加扣除的扣除時間規(guī)定,具體可分兩類:
1.大病醫(yī)療專項附加扣除——在綜合所得匯算時扣除
如果您有符合扣除條件的大病醫(yī)療專項附加扣除,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當年1月1日-12月31日)是無需填報的,等到次年3月1日-6月30日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時再填報扣除。換言之,本來就是次年才填報扣除的,現(xiàn)在就沒有補扣的憂慮啦!
2.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贍養(yǎng)老人、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可以選擇在單位發(fā)放工資薪金時按月享受扣除,也可以在綜合所得匯算時再扣除。
如果您有符合扣除條件的上述5個專項附加扣除中的一項或者多項,則可以馬上填報補扣啦!
☆小貼士: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全年都沒有工資薪金所得,而是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則也在綜合所得匯算時填報扣除。
二、專項附加扣除的補充扣除規(guī)定:
1.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如果沒有及時將扣除信息報送任職受雇單位,以致在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時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額享受扣除的,可以在當年剩余月份內(nèi)向單位申請補充扣除,由單位在當年剩余月份發(fā)放工資時補扣,不影響您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舉個例子:小A在2020年11月份向單位首次報送其正在上幼兒園的4歲女兒相關信息,則11月份在本單位發(fā)工資時累計可扣除子女教育支出為11000元(1000元/月×11個月)。
2.如果一年內(nèi)都沒有將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填報的,您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nèi)進行綜合所得個稅匯算申報時再辦理扣除。
三、填報專項附加扣除時這樣操作:
推薦您在個人所得稅App或者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進行填報,更方便快捷!
以個人所得稅APP為例,登錄后,通過首頁的“我要辦稅”或者“常用業(yè)務”或者底部菜單的“辦稅”模塊進入“專項附加扣除填報”界面,選擇對應的扣除年度(如果是2020年符合扣除條件的則選擇2020年),點擊對應扣除項目填寫詳情之后,進入“申報方式”的選擇,規(guī)則為:
1.選擇單位在當年剩余月份發(fā)放工資時補扣的,勾選“通過扣繳義務人申報”;
2.選擇綜合所得個稅匯算申報時再辦理扣除的,勾選“綜合所得年度自行申報”。
所以,小A、小B和小C的問題已經(jīng)解決啦!
接著繼續(xù)來回答小D的退稅問題!
1.如果選擇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nèi)進行綜合所得個稅匯算申報時再辦理專項附加扣除,形成的多繳稅款則辦理匯算時申請退稅。
2.如果選擇由單位在當年剩余月份發(fā)放工資時補扣的,對于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稅款采用累計預扣法,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為負值時暫不退稅,由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多退少補。比如說,11月填報了專項附加扣除,之前月份的工資薪金多預繳的稅額,在12月份稅款計算后暫不退稅,一并到年度匯算時申請退還哦!
小D的退稅問題也解答完畢,你get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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