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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50個數字相關知識點科普給大家!
1.董事會人數∶3-13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5-19人。
3.董事會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一副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推舉1名董事。
4.有限責任公司規(guī)摸小,可以不設監(jiān)事會,設1-2名監(jiān)事。
5.監(jiān)事會,人數不得少于5人,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每屆任期為3年。
6.一般有限公司的監(jiān)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
7.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fā)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大于1/2)的發(fā)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8.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該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1/2)通過。
9.所有的監(jiān)事會均應包括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監(jiān)事會人數的1/3。
10.有限費任公司臨時股東會議:
①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
③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監(jiān)事提議召開。
11.有限貴任公司股東會的召開:
首次: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以后:董事長一副董事長一半數以上董事推舉1名董事一監(jiān)事會以后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監(jiān)事一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通知: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通知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先約定后法定。
12.股東會決議,下列決議必須經代表 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變更公司形式。
1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14.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15.股份有限公司的召開條件是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表決方式是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16.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17.創(chuàng)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fā)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創(chuàng)立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18.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職權,審議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19.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guī)定人數的2/3時;
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③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
2、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董事長、董事不可以)
⑤監(jiān)事會提議召開時。(監(jiān)事不可以)
20.起訴股東資格:
①有限責任公司∶任一股東
②股份有限公司∶連續(xù)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21.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yè)"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yè)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22.公司已發(fā)行的優(yōu)先股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的50%,且籌資金額不得超過發(fā)行前"凈資產"的50%。
23.法定公積金,按照公司稅后利潤的10%提取;當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
24.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后留存的不得少于轉增前注冊資本25%。
25、30日: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變更、增資∶自"變更決議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
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權∶自"轉讓股權之日"起 30日內申請;
45日: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
26.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而在銀行設立的賬戶;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縷,一般應在6個月內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xù)。
27.董事任期每屆不得超3年,連選可連任。
28.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9.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30.公司章程沒有規(guī)定行使期間或者規(guī)定不明確的,以通知確定的期間為準,通知確定的期間短于30日或者未明確行使期間的,行使期間為30日。
3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未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征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喜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其他股東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其他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之日起30內沒有主張 或者自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超過1年的除外。
32.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33.發(fā)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 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chuàng)立大會。
34.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1次年會。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
35、.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公司解散逾期(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申請法院指定灣算組進行清算時,法院應予受理。
36.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
37.股東在向公司提出查閱請求之日前的3年內,曾通過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38.股東代表(公司)訴訟前提條件,董事會或監(jiān)事會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 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情況緊急下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
39.公司連續(xù)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xù)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40.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xié)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1.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限制: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5年;
(3)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yè)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yè)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42.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基本任職條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43.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者"連續(xù)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yōu)先股股息的,優(yōu)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每股優(yōu)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表決權。
44.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45.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46.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識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但是因司法強制執(zhí)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轉讓,不受轉讓比例限制;
(3)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上市公司業(yè)績預告、業(yè)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fā)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
47.有限貴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fā)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48.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五)的規(guī)定,分配利潤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作出后,公司應當"在決議載明的時間內"完成利潤分配。決議沒有載明時間的,"以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為準。決議、章程中均未規(guī)定時間或者時間超過1年的,公司應當"自決議作出之日起1年內"完成利潤分配。
49.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分立、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30日內,末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消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50.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末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51.人民法院組織滿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清算,情況特殊的,無法在6個月內完成清算,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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