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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的勞務分包一般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合同中沒有關(guān)于勞務分包的約定或者沒有得到建設單位認可而將承包范圍內(nèi)的勞務作業(yè)分包給其他單位完成。
第二種情況是以勞務分包為名、工程分包為實的分包形式。
接下來一起來看一個案例,全面為大家解讀一下~
【案例】北京天健建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6月分別在天津市和石家莊市提供建筑服務(均為簡易計稅項目)。
當月分別取得建筑服務收入(含稅)1665萬元和2997萬元,分別支付分包款545萬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45萬元)和763萬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63萬元),支付不動產(chǎn)租賃費用109萬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9萬元),購入建筑材料支付113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30萬元)。
第一種情形及財稅處理:
請問: 1、該公司當月應納增值稅是多少?
2、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當月應納增值稅:(含稅銷售額-支付的分包款)/(1+3%)×3%
=(1665+2997-545-763)/1.03×3%=97.69(萬元)
若適用一般計稅方式:
=(1665+2997-545-763)/1.09×9%-9-130=137.94(萬元)
賬務處理如下:
1、確認在天津市和石家莊市提供建筑服務收入:
借:應收賬款/合同資產(chǎn) 4662
貸:合同結(jié)算—價款結(jié)算 4526.21(4662-135.79)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135.79
(1665+2997)/1.03×3%=135.79(萬元)
2、收到分包增值稅發(fā)票時,計算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額:
=(545+763)/1.03×0.03=38.1(萬元)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38.1
貸:合同履約成本 38.1
3、記錄發(fā)生的分包成本
借:合同履約成本—分包工程成本 1308
貸:應付賬款—天津項目 545
—石家莊項目 763
4、記錄發(fā)生的其他成本
借:原材料 1130
貸:應付賬款 1130
借:合同履約成本—材料費 1130
—間接費用 109
貸:原材料 1130
應付賬款—不動產(chǎn)租賃 109
5、確認收入
借:合同結(jié)算—收入結(jié)轉(zhuǎn) 4526.21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4526.21
6、結(jié)轉(zhuǎn)成本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2508.9 (1308+1239-38.1)
貸:合同履約成本 2508.9
第二種情形及財稅處理:
假定上述案例支付的分包款分別是515萬元,(取得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是15萬元)和721萬元(取得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是21萬元),其他條件不變。
請問:該公司當月應納增值稅是多少?
當月應納增值稅:
(含稅銷售額-支付的分包款)/(1+3%)×3%
=(1665+2997-515-721)/1.03×3%
=99.79(萬元)
結(jié)論:
01 在不含稅價格相等的情況下,采取一般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不如采用簡易計稅的一般納稅人有利;
02 提供建筑服務采取簡易計稅的情形下,由于租賃費和材料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因此,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此類物資向小規(guī)模納稅人采購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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