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準則發(fā)布后對債權人初始確認受讓的資產價核算發(fā)生改變嗎?
答:對于債權人來說有相關的就改變, 要核算原則如下:
以資產清償債務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初始確認受讓的金融資產以外的資產時,應當按照下列原則以成本計量:
存貨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使該資產達到當前位置和狀態(tài)所發(fā)生的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稅金、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成本。
對聯(lián)營企業(yè)或合營企業(yè)投資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稅金等其他成本。
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稅金等其他成本。
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使該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前所發(fā)生的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稅金、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專業(yè)人員服務費等其他成本。
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稅金、運輸費、保險費等其他成本。
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可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fā)生的稅金等其他成本。
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注意:舊準則資產清償債務以非現(xiàn)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入賬,新準則資產的成本確認以放棄的債權的公允價值計量,還需要按照資產的類型將資產達到現(xiàn)狀的稅金、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保險費等成本計入初始確認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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