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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退稅代理機構應如何辦理離境退稅申報?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 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退稅應于每月15日前,通過離境退稅管理系統(tǒng)將上月為境外旅客辦理離境退稅金額生成《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結算申報表》(附件6),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作為申報境外旅客離境退稅結算的依據(jù)。同時將以下資料裝訂成冊,留存?zhèn)洳椋?/p>
(一)《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結算申報表》;
(二)經(jīng)海關驗核簽章的《離境退稅申請單》;
(三)經(jīng)境外旅客簽字確認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收款回執(zhí)單》。
第二十五條 退稅代理機構首次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境外旅客離境退稅結算時,應首先提交與省稅務局簽訂的服務協(xié)議、《出口退(免)稅備案表》進行備案。
第二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退稅代理機構提交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結算申報數(shù)據(jù)審核、比對無誤后,按照規(guī)定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向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退付。省稅務局應按月將離境退稅情況通報同級財政機關。
……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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