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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任職、受雇于雜志社的除記者、編輯以外的其他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按照什么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yè)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第三條規(guī)定,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yè)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專業(yè)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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