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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問題】
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的條件是什么?
【答案】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資源 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yōu)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申請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產業(yè)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小貼士:自2019年10月24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0號)發(fā)布后,(財稅〔2015〕73號)第二條第一項和財稅〔2015〕78號文件第二條第二項中,“《產業(yè)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修改為“《產業(yè)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
(三)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環(huán)境保護部《環(huán)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huán)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四)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環(huán)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huán)境保護部門頒發(fā)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五)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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