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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法已經實施啦~和之前的規(guī)定相比有啥差別?以下“四變”“七不變”給您畫重點!
★“四大變化”★
1、征收范圍縮小了
過去——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
現(xiàn)在——包括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
2、計稅價格有變
一、 取消價外費用。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不含價外費用,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 取消最低計稅價格。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不再按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按照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或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
3、新增免征車輛購置稅項目
【保留】:
1、 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
2、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3、 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yè)車輛;
【增加】:
1、 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
2、 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
4、取消了紙質完稅證明
【過去】——納稅人應當持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xù)。沒有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得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xù)。
【現(xiàn)在】——自2019年6月1日起,納稅人辦理完成車輛購置稅納稅業(yè)務后,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時,不需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應當根據(jù)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對納稅人申請登記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依法辦理車輛注冊登記。
★“七不變”★
1、納稅環(huán)節(jié)不變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環(huán)節(jié)為購置環(huán)節(jié)。
購置,是指以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2、一次性征收不變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征收。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3、10%稅率不變
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
4、納稅地點不變
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應稅車輛的,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5、60天納稅期限不變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以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所取得的車輛相關憑證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6、“先完稅后注冊登記”規(guī)定不變
納稅人應當先繳納車輛購置稅,再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
7、減免稅條件消失后補繳稅款規(guī)定不變
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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