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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梳理我國現行的納稅信用體系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張美好 2019/11/25 16:34:36  字體:

納稅信用是指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被社會所普遍認可的一種信用,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重要內容之一。下面為大家梳理我國現行的納稅信用體系。

會計實務

(一)納稅信用評價

已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獨立核算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個人合伙企業(yè)均可以參加納稅信用評價。在一個納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結束后,稅務機關會根據所采集的納稅信用信息,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狀況進行評價,并于4月份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

納稅信用以6類信息為指標進行評價:

(1)涉稅申報信息;

(2)稅(費)款繳納信息;

(3)發(fā)票與稅控器具信息;

(4)登記與賬簿信息;

(5)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信息;

(6)稅務稽查信息。

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分為ABMCD五級:

A級: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且沒有不予評A情形;

B級: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

M級:未發(fā)生《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的新設立企業(yè)、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yè)務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的企業(yè);

C級: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

D級: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有直接判D情形。

(二)重大稅收失信信息的公開披露

2016年4月,總局修訂發(fā)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對發(fā)生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納稅人信息公開的具體標準、內容、方式和流程等多方面都做出了詳細的要求。

(三)對稅收黑名單當事人的聯合懲戒

2016年,國家稅務總局與多部門共同簽署的《聯合懲戒備忘錄(2016版)》。

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懲戒的對象為當事人本人;當事人為企業(yè)的,懲戒的對象為企業(yè)及其法定代表人、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負責人;當事人為其他經濟組織的,懲戒的對象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負責人;當事人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中介機構及從業(yè)人員的,懲戒的對象為中介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相關從業(yè)人員。

懲戒措施:

1. 強化稅務管理,通報有關部門

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關于D級納稅人的管理措施。

2. 阻止出境

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當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guī)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3. 限制擔任相關職務

因稅收違法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的當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限制其擔任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jiān)事及經理。

4. 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稅務機關可以通報銀保監(jiān)會、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機構,供金融機構對當事人融資授信參考使用,進行必要限制。

5. 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

對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由執(zhí)行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采取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和動車等高消費懲戒措施。

6. 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稅務機關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7. 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對當事人在確定土地出讓、劃撥對象時予以參考,進行必要限制。

8. 強化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直接列為出入境檢驗檢疫信用D級,實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9. 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10. 禁止適用海關認證企業(yè)管理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不予適用海關認證企業(yè)管理。納稅信用體系建立對企業(yè)和財務人員的影響。

11. 限制證券期貨市場部分經營行為

證券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辦理以下業(yè)務時,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作為重要參考;

(1)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及期貨公司設立;

(2)證券、證券投資基金、期貨公司持股5%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許可審批;

(3)企業(yè)首次公開發(fā)行新股或借殼上市;

(4)上市公司再融資。

12. 限制保險市場部分經營行為

對于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當事人,不得作為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股東;對于因稅收違法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被判處刑罰的當事人,以及不誠實納稅、存在偷稅漏稅行為的當事人,限制擔任保險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3. 禁止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不得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14. 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

15. 限制企業(yè)債券發(fā)行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發(fā)行企業(yè)債券。

16. 限制進口關稅配額分配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有關商品進口關稅配額分配中予以限制。

17. 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稅務總局在門戶網站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的同時,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18. 其他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當事人,相關市場監(jiān)管部門和社會組織在行政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授予榮譽等方面予以參考,進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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