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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用自產(chǎn)產(chǎn)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否視同銷售?賬務如何處理?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張美好 2019/12/26 11:03:18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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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領用自產(chǎn)產(chǎn)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否視同銷售,賬務如何處理?

會計實務

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chǎn)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綜上,領用自產(chǎn)產(chǎn)品用于在建工程,不需要視同銷售。

賬務處理: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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