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比例繳付的“三險一金”是否要并入當期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稅?
問題:1、超比例繳付的“三險一金”是否要并入當期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稅?2、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自行申報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時,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否可以選擇并入綜合所得或不并入綜合所得稅計算?
答案:1、單位超過規(guī)定比例和標準為個人繳付“三險一金”的,超過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2、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 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 號)規(guī)定的,在 2021年 12 月 31 日前,可以選擇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 12 個月得到的數(shù)額,按照按月?lián)Q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月度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舉例:居民個人小劉 2019 年 1 月從單位取得 2018 年度
全年績效獎金 48000 元,2019 年全年工資 120000 元,不考
慮三險一金,無其他所得收入,專項附加扣除 12000 元。如何計繳個人所得稅?
(1)如選擇全年一次性獎 48000 元單獨計算:
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48000÷12=4000(元)適用稅率 10%,速算扣除數(shù) 210。
全年一次性獎應納個人所得稅=48000×10%-210=4590(元)
綜合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120000-60000-12000) ×10%-2520=2280(元)
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4590+2280=6870(元)
(2)如選擇全年一次性獎 48000 元并入 2019 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120000+48000-60000-12000)×10%-2520=7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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