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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M公司2020年1月1日從A公司租入不動產(chǎn),該不動產(chǎn)建于2016年5月1日前,同月M公司與B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將該不動產(chǎn)轉(zhuǎn)租給B公司,合同期限3年。請問M公司可以簡易征收增值稅嗎?
【答案】
一般納稅人將2016年4月30日前通過租賃方式取得的不動產(chǎn),在5月1日后再轉(zhuǎn)租他人的,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jì)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jì)算繳納增值稅。
因M公司2020年1月1日從A公司租入不動產(chǎn),不屬于上述在2016年4月30日前通過租賃方式取得的不動產(chǎn),故不能簡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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