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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注冊會計師考試輔導教材《經濟法》問題解答(第三期)

來源: 編輯: 2007/09/12 09:51:35 字體:
 四、《經濟法》

  問:教材第32頁講述“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人為著共同目的,相互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自愿聯(lián)合”。這里的兩個以上包不包括兩人?書中其他地方有“以上”、“以下”的,怎么理解?

  答:這里的兩個以上包括兩人。“以上”、“以下”及“以內”都是法律規(guī)定的數(shù)字范圍。稱“以上”、“以下”及“以內”者均連本數(shù)在內。

  問:教材第99頁第二段最后一句:“在這些國家,公司分為商事公司和非營利公司,并不一定都屬于企業(yè)?!闭垎柹淌鹿臼鞘裁礃拥墓荆?/p>

  答:商事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公司。

  問:教材第191頁有關共益?zhèn)鶆?。新破產法規(guī)定: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為共益?zhèn)鶆眨垎?,什么叫無因管理?例如什么樣的情況?

  答:無因管理是債的一種發(fā)生根據(jù),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法律事實。例如:甲外出,未委托任何人管理家中財產,因發(fā)生洪水,鄰居乙為避免甲的財產損失,將甲家中財產轉移安全地帶并予以保管,乙因轉移和管理甲的財產而付出的勞務和支出的費用,應當由甲承擔,由此,甲與乙因無因管理而產生了一種債的關系。在法律上,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當事人稱為管理人,受事務管理或者服務的一方稱為本人。因本人一般從管理人的管理或者服務中受益,所以又稱為受益人。

  問:教材第379頁,信用卡的風險控制指標的(4)“月均透支余額”與“月均總透支余額”的區(qū)別是什么?

  答:透支余額是指當月尚未清償?shù)耐钢в囝~?!霸戮钢в囝~”是指《銀行卡業(yè)務管理辦法》施行之日(1999年3月1日)起新發(fā)生的180天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額,月均總透支余額是指不管何時發(fā)生的、不論多長時間的全部月均尚未清償?shù)耐钢в囝~。

  問:教材第397頁,第一段第六行:“如果屬于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之外的其他專用存款賬戶的,銀行應辦理開戶手續(xù),并于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shù)胤种袀浒浮薄6?92頁倒數(shù)第五行“QFII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準制”。我認為兩種說法相矛盾。

  答:第397頁第一段講述的意思是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準制,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之外的其他專用存款賬戶實行備案制。這與第392頁倒數(shù)第5行“QFII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準制”并不矛盾。

  問:考試大綱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是國務院2001年6月15日發(fā)布的(國務院令第306號),但是該《實施細則》2002年又作過修訂,請問以何為標準?

  答:考試大綱涉及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是發(fā)布日期,修訂之后應當以修訂為準。教材中涉及的內容是以2002年修訂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為準。

  問:民法通則規(guī)定一般訴訟時效為兩年,如果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訴訟時效中斷,但實踐中當事人如何舉證已向義務人提出履行義務要求?

  答:當事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義務要求,常采用信函等方式,因此可通過此類書面材料證明其主張。如果是采用口頭方式,則應當有證人在場或錄音錄像等證明材料;另外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如公證等也可以證明上述事實。

  問:甲離開乙公司后,又以乙公司的名義與丙公司(以前經常與丙公司簽訂協(xié)議)簽訂合同,該合同是否有效?

  答:該合同效力要根據(jù)具體情況分析。如果丙為善意且無過失,則甲的行為符合表見代理的要件,合同有效。如果丙非善意或有過錯,則甲的行為為無權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問:王某借李某現(xiàn)金5萬元,但借條只寫“借小李5萬元”,并沒有寫李某的全名,李某能否向王某討回欠款?

  答:由于李某持有借條,故可以認定“李某”與“小李”為同一人。此時認為“小李”非“李某”的王某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問:實際施工人沒有與承包建設工程公司簽訂分包合同,實際施工人能否要回工程款?實際施工人在作業(yè)中發(fā)生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答:實際施工人能要回工程款。實際施工人可以向承包人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如向發(fā)包人請求支付,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第2款的規(guī)定,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實際施工人在作業(yè)中發(fā)生的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

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200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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