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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講解: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5/29 10:23:56 字體:

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一、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fā)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1.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2.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3.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在“銀行匯票申請書”上填明“現金”字樣。

  4.銀行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5.實際結算金額

 ?。?)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者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實際結算金額一經填寫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者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6.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銀行不予受理。

  提示: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

  7.收款人可以將銀行匯票背書轉讓。

  8.提示付款

 ?。?)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銀行不予受理。

 ?。?)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銀行提示付款被拒絕付款的,必須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者單位證明,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二、商業(yè)匯票

  商業(yè)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1.商業(yè)匯票種類,按照承兌人可分為:商業(yè)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商業(yè)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商業(yè)匯票的最終付款人為承兌人。

  2.商業(yè)匯票適用范圍:只是單位(法人及組織)之間使用,自然人不適用;同城、異地均可使用。

  3.簽發(fā)商業(yè)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表明“商業(yè)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提示:欠缺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商業(yè)匯票無效。其中,“出票人簽章”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4.商業(yè)匯票中的幾個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內。

  提示:持票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xù)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付款期限:商業(yè)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付款人在接到開戶銀行的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遇法定假日順延)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承諾付款。

  5.銀行承兌匯票的兩個“萬分之五”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xù)費。

  (2)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繳存票款的,承兌銀行仍應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但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6.商業(yè)匯票貼現

 ?。?)貼現條件:①是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yè)法人以及其他組織;②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③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進行商品交易的發(fā)票和商品發(fā)運單據復印件。

  (2)貼現利息的計算。貼現的期限從其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貼現的收款。貼現到期,貼現銀行應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獲付款的,貼現銀行應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貼現銀行追索票款時可從貼現申請人的存款賬戶直接收取票款。

  三、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1.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qū)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本票。

  2.簽發(fā)銀行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3.銀行本票可以用于轉賬,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提示:“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形式補救。

  4.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fā)現金銀行本票。

  5.銀行本票可以交付收款人,也可以背書轉讓。

  6.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提示:(1)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2)商業(yè)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內;(3)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l0日。

  7.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在票據權利時效內(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可持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8.銀行本票限于見票即付,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出票人(銀行)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

  四、支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1.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qū)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提示:(1)匯兌、委托收款、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支票:單位和個人均可使用;(2)國內信用證、托收承付、商業(yè)匯票:個人不能使用。

  2.記載事項:

 ?。?)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授權補記: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更改:票據上的金額、出票日期(或者簽發(fā)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3.支票種類: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種(目前只有前兩種)。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

  4.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5.支票出票人的簽章

 ?。?)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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