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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一)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yǎng)法、繼承法等調(diào)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發(fā)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chǎn)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
2、因經(jīng)濟法、勞動法調(diào)整的社會關系發(fā)生的爭議,法律規(guī)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qū)徖淼陌讣缙髽I(yè)破產(chǎn)案件、勞動合同糾紛等。
3、適用特別程序?qū)徖淼倪x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jù)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二)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
?。?)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拿袷掳讣蓪徟袉T一人獨任審理外,一律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shù)。
2、回避制度。指參與某案件民事訴訟活動的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者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不包括證人)
3、公開審判制度。法院審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公開進行。
提示: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4、兩審終審制度。一個訴訟案件經(jīng)過兩級法院審判后即終結(jié)。根據(jù)《人民法院組織法》,我國法院分為四級:最高法院、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基層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級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級法院。
提示:
?。?) 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yè)法人破產(chǎn)還債程序?qū)徖淼陌讣?,實行一審終審。
?。?)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發(fā)現(xiàn)終審裁判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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