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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預習:支票

2013/03/04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字體:  打印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三、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種類和適用范圍

  1.概念

  支票: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存款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開戶銀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經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

  2.種類

 。1)支票上印有“現(xiàn)金”字樣的為現(xiàn)金支票,現(xiàn)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xiàn)金。

 。2)支票上印有“轉賬”字樣的為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

 。3)支票上未印有“現(xiàn)金”或“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xiàn)金,也可以用于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xiàn)金。

  3.適用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qū)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二)支票的出票

  1.開立支票存款賬戶

  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本名,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并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

  2.出票

 。1)支票的記載事項

  了解簽發(fā)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guī)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其中,支票的“付款人”為支票上記載的出票人開戶銀行。

  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2)簽發(fā)支票的注意事項

 、俪銎比撕灠l(fā)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禁止簽發(fā)空頭支票。

 、诔銎比瞬坏煤灠l(fā)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

  (三)支票付款

  1.提示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xiàn)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付款

  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fā)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匯票、本票、支票相關項目比較

票據種類適用地域出票人使用者付款時間提示付款期用途
銀行匯票同城、異地銀行單位、個人見票即付自出票日起1個月提示付款可用于轉賬,填明“現(xiàn)金”字樣也可提現(xiàn);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fā)“現(xiàn)金”銀行匯票
商業(yè)匯票同城、異地單位單位(自然人不得使用)指定日期匯票到期日起10日
(提示: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轉賬;
商業(yè)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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