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教材相關問題解答(一)
《經濟法基礎》 |
1、若非勞動者要求則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教材第40頁)中: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既然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就可以,那么為何第二項又規(guī)定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這不是矛盾了?是否可以將第二項看做第一項的補充情況?
答:該問題涉及勞動合同關系中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如何實施的問題。第一種情況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連續(xù)勞動合同期間的情況,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存在勞動關系期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第二種是指特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初次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該特定用人單位指:(1)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2)國有企業(yè)改制后重新訂立勞動合同。這兩種單位的部分特定職工,由于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因此自簽訂勞動合同時起算與該單位已經不可能存在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情況,勞動合同法賦予該類特定人員可以與該特定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如事業(yè)單位人員改制為企業(yè)前與其工作單位沒有勞動合同關系,改制為企業(yè)后實行勞動合同制時沒有任何員工與企業(yè)存在有十年的勞動合同關系,但卻有很多職工在改制前的該單位工作十年或以上,但之前的關系不是勞動合同關系,該部分職工中還有人員可能距退休年齡已不足十年,理論上說已經不可能與該單位存在十年的勞動合同關系,但勞動合同法考慮到公平性,賦予該類企業(yè)中的這部分人員特別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所以,應當將上述規(guī)定理解為已經實行勞動合同的單位在勞動合同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情況和特定單位與特定人員簽署勞動合同時的情況的兩種不同適用狀況來理解。
2、教材第44頁[例2-5]解析石某累計工作8年,在別的單位上班應該累計嗎?
答: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的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國務院規(guī)定視同的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3、教材第143頁[例4-12]計算到期一年存款利息應納個稅為什么要除以12再乘以2 ?
答:教材第143頁[例4-12]中張先生于2009年8月10日兌現(xiàn)到期的1年期銀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1500元,亦即存款起始日為2008年8月10日。例題解析中說明,自2008年10月9日起,國家對儲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張先生只需對頭兩個月的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繳納所得稅:先將全部利息所得1500元,除以12個月,計算出月利息所得;然后再乘以2,計算出頭2個月的利息所得應計繳的個人所得稅。
4、教材第189頁[例5-17]中工程建設合同是否應屬于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答:教材第189頁[例5-17]中某建設單位與乙公司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以及乙公司轉包給丙公司的裝飾工程合同,均應按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計稅。即:
?。?)建設單位
勘察設計合同應納印花稅=200×0.5‰=0.1(萬元)=1 000(元)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應納印花稅=2 000×0.3‰=0.6(萬元)=6 000(元)
?。?)乙公司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應納印花稅=(2 000+500)×0.3‰=0.75(萬元)=7 500(元)
(3)丙公司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應納印花稅=500×0.3‰=0.15(萬元)=1 500(元)
5、教材第198頁[例5-23]中自用原煤加工洗煤3萬噸,洗煤不征稅,為什么要計算進去?
答:教材第198頁[例5-23]中說明“自用原煤加工洗煤3萬噸”,該例題要求計算的資源稅為煤礦用于連續(xù)加工的原煤,而非洗煤,根據資源稅法律制度規(guī)定,對于連續(xù)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數量的煤炭,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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