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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復習: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主體義務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1/11/22 16:31:25  字體: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復習——濟法總論

  知識點、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主體的義務

  對于一般的市場主體的義務,在民商法等領域已有規(guī)定,當這些市場主體成為經濟法上的主體時,同樣也要承擔這些義務,同時,還要承擔經濟法所規(guī)定的相關義務。這些義務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義務,一類是依法競爭的義務。

  首先,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義務,是指市場主體應當接受依法作出的調控和規(guī)制,遵從哪些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調控和規(guī)制,具體包括接受相關國家機關依法作出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guī)制兩個方面。從一般的法理上說,依法實施的調制行為,至少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因而市場主體通常是應當接受的。如國家立法機關依法調整稅率、利率,國家征稅機關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征稅,中央銀行調整存款準備金率等,只要是依法進行的,市場主體就不能拒絕或反抗,這是其基本義務,否則,就很難形成有效的"經濟法秩序"。

  市場主體雖然享有市場對策權,但對于那些具有法律約束力、強制執(zhí)行力的調制行為,則應當接受,而不能從事違法的博弈活動。例如,國家規(guī)定的稅率、計稅依據的確定方法等,都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市場主體對這些強制性的規(guī)定是不能任意改動的。如果市場主體不遵從既有規(guī)定,逃避自己的納稅義務,從事相關的稅收逃避行為,或者自行降低稅率,調低稅基,則構成對法定義務的違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市場主體作為調制行為的作用對象,其權利的行使既具有一定的被動性,也具有明顯的主動性。市場主體是否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在多大程度上接受,都會影響到調制行為的實效。在這方面,不僅要強調市場主體的市場對策權,同時,也要強調市場主體接受國家依法實施的調制行為的義務,只有把這兩個方面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更好地實現(xiàn)經濟法的調整目標。

  其次,上述的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義務,主要是從縱向對策的角度來看的。從橫向對策的角度來說,則涉及依法競爭的義務。這里的"依法競爭",不僅涉及市場主體與其競爭者之間的關系,而且,在競爭的過程中,還可能涉及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問題。市場主體在其行使競爭權的過程中,不能采取不公平的方式,或者不正當競爭的手段,去損害其他競爭主體的利益,這是依法競爭的基本要求。為此,各類市場主體都不得從事危害公平競爭的行為,也不得從事違反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的行為。一旦市場主體違反這些義務,就要承擔經濟法上的責任。

  再次,市場主體的依法競爭義務,除了傳統(tǒng)意義的以外,還可能被賦予新的含義。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各類企業(yè)都試圖通過各種手段來獲取競爭優(yōu)勢,一些企業(yè)極可能通過稅收逃避、非法集資、虛假上市等手段來獲得一時的"競爭優(yōu)勢",這就違反了依法競爭的義務。因此,對于依法競爭的義務,要做廣義上的理解。

  最后,各類主體都可能成為競爭者,消費者個人一旦從事經營性活動,也就成為了經營者,同樣也要履行依法競爭的義務。也就是說,從主體的角度來看,對依法競爭的義務主體也要做動態(tài)的、廣義的理解??梢姡婪ǜ偁幍牧x務是各類市場主體都應當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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