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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復習:合同的轉讓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2/16 08:58:25  字體: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轉讓的概念

  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合同轉讓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1)合同的轉讓僅指合同主體的變更,一般是一方當事人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2)合同轉讓不是合同內(nèi)容的改變,不改變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3)合同轉讓是合法行為,《合同法》允許合同轉讓行為,當事人只要符合《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轉讓,其行為即受法律保護。(4)合同轉讓應經(jīng)對方當事人同意或通知對方,否則轉讓不發(fā)生法律效力。(5)合同轉讓如涉及批準、登記手續(xù)的,還必須辦理有關手續(xù)。

  二、合同權利轉讓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nèi)容,由債權人將合同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合同法》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這里轉讓權利的人稱之為讓與人,接受權利的人稱之為受讓人。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的,原合同關系消滅,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成為新的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系。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的,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系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附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也一并轉讓,受讓人在取得債權時,也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從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下列三種情形,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權利:

  (1)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當事人的身份關系訂立的,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會使合同的內(nèi)容發(fā)生變化或者使合同難以履行,動搖合同訂立的基礎,違反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使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護。因此這類合同權利不能轉讓。

  不能轉讓的合同權利有以下幾種:一是根據(jù)當事人之間信任關系而發(fā)生的債權。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雇用合同中雇用人對受雇人的信任。二是以選定的債權人為基礎發(fā)生的合同權利。如以某個特定演員的演出活動為基礎訂立的演出合同。三是合同內(nèi)容中包括了針對特定當事人的不作為義務。如禁止某人在轉讓某項權利后再將該權利轉讓給他人、禁止某人使用某項財產(chǎn)等。四是從權利。從權利是附屬于主權利的權利,從權利隨主權利的轉移而轉移,隨主權利的消滅而消滅,主權利無效,從權利也無效,因此,從權利不得與主權利相分離而單獨轉讓。

  (2)根據(jù)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對權利的轉讓作出特別的約定,禁止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這種約定只要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社會公德,就產(chǎn)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就有法律約束力。但這種約定只能在合同轉讓之前作出,如果在合同轉讓之后再作出,則不能影響合同轉讓的效力。同時,此種約定不得約束第三人,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約定,將合同權利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則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該項權利。

  (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我國一些法律中對某些權利的轉讓作出了禁止性規(guī)定,如《擔保法》規(guī)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對于這些規(guī)定當事人應嚴格遵守,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擅自轉讓法律禁止轉讓的權利。

  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jīng)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權讓與行為就生效,如果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jīng)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三、合同義務轉移

  合同義務轉移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義務的前提下,經(jīng)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時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并承擔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

  合同義務的全部轉移指債權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移債務的協(xié)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債務人全部轉移合同義務時,新的債務人完全取代了原債務人的地位,承擔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合同義務的部分轉移指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合同關系,而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并與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債務人部分轉移合同義務時,新的債務人加入到原債務中,和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履行義務。

  合同義務的轉移,可以產(chǎn)生如下法律后果:(1)新債務人成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債權人可以向其請求履行債務或承擔違約責任。(2)新債務人享有基于原合同關系的對抗債權人的抗辯權。《合同法》規(guī)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3)從屬于主債務的從債務,隨主債務的轉移而轉移。(4)原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若擔保人未明確表示繼續(xù)承擔擔保責任,則擔保責任因債務轉移而消滅?!稉7ā芬?guī)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四、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

  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是指當事人一方經(jīng)對方同意,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可以是合同權利和義務全部由出讓人轉移至受讓人,即全部轉讓;也可以是合同權利和義務的一部分由出讓人轉移至受讓人,即部分轉讓。

  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將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時,除了應當征得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外,還應當遵守《合同法》有關轉讓權利和義務轉移的其他規(guī)定:不得轉讓法律禁止轉讓的權利;轉讓合同權利和義務時,從權利和從債務一并轉讓,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和從債務,但該從權利和從債務專屬于讓與人自身的除外;轉讓合同權利和義務不影響債務人抗辯權的行使;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的,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向受讓人主張抵銷;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應當依照其規(guī)定辦理。

  五、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后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合并,指原存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為一個法人或一個其他組織。合并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合并前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移至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分立,指一個法人或其他組織分成多個法人或其他組織。原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解散,分立為多個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繼續(xù)存續(xù),從中派生出新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除另有約定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接受債務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也有義務依債權人的請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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