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辨析:折扣與回扣的區(qū)別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fā)展,折扣這種促銷手段被越來越多的企業(yè)所采用。它增強了企業(yè)競爭能力,活化了企業(yè)經營方式,同時也為企業(yè)爭取創(chuàng)造較高的利潤提供了一條新的途徑。在折扣得到越來越多商家的青睞和消費者接受的同時,折扣和回扣是同一事物這種模糊的認識仍然在社會人員及個別會計工作者中存在著。他們認為折扣實質是回扣的公開化。基于這種混亂的認識,導致了在處理折扣與回扣的事務中出現了許多的問題。那么折扣和回扣是否等同呢?答案是否定的。
折扣是指在商品交易過程中賣方為了鼓勵銷售或為了及早收回貨款而給予買方的一定比例的價格減讓。按形式不同折扣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商業(yè)折扣,即為了鼓勵銷售,企業(yè)在銷貨同時直接在發(fā)票中列出減讓金額。在商品價格單上,商業(yè)折扣通常單獨列明出來,以百分數如3%、8%的形式表示,買方只需按照表明價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折扣第二種形式是現金折扣,又稱銷售折扣,是企業(yè)為了鼓勵客戶在一定期限內及早付款而給予買方的價格減讓。現金折扣通常以分數形式反映,如3/10(說明10天內付款可得到3%的折扣)。折扣是賣方企業(yè)經常采用的一種促銷手段。而回扣是指在交易過程中,為了爭取交易機會或獲取優(yōu)惠的交易條件,一方當事人在賬外暗中向對方單位的有關人員或交易對方提供金錢、實物或其他服務。通過概念的表述可以看出盡管折扣和回扣發(fā)生都基于拓展市場,獲取優(yōu)惠交易條件這同一目的,但二者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內容都存在著本質的區(qū)別。
第一,從行為主體上看,給予折扣的只能是賣方企業(yè),接受折扣的是買方單位。而回扣的支付者可以是賣方也可以是買方,其接受者主要是對交易活動起影響作用的個人。如主管部門領導、企業(yè)法人、經辦人等。有時回扣也由單位收受,形成其“小金庫”的來源。
第二,從行為客體上看,折扣的支付內容主要是現金。即當買方單位交易行為符合折扣條件時,賣方單位按事先的約定給予其在價格上的一定比例的減讓。在某種特殊條件下,折扣也可以以實物形式存在,如買一贈一,有獎銷售等。而回扣的支付內容較為復雜,可以是現金、實物、勞務等。往往依據接受者的喜歡決定,且金額大,常常超過正常的商業(yè)饋贈。
第三,從行為方式上看,折扣是明示的,其條件一般事先訂明。并且折扣實現時,按要求買賣雙方均應如實入賬。而回扣一般具有隱蔽的特征,收受者不履行任何文字手續(xù),同時支付單位也不如實入賬。而是通過巧立名目、虛增費用、篡改賬簿等形式予以掩蓋。
第四,從性質上看,回扣是一種違法行為。它扭曲了公平競爭本質,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造成了國家財稅的流失。而折扣作為一項商業(yè)慣例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關于折扣和回扣的性質已經給予了明確的定性。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折扣和回扣是兩種涇渭分明的經濟事項。那么,如何對合法的折扣作出正確的賬務處理,這是每一個經濟工作者及會計人員所共同關心的問題。
為了正確反映銷售商品支付折扣的情況,根據會計制度要求,每一個企業(yè)都應當在總賬中設置“銷售折扣與折讓”科目,同時在該科目下設“銷售折扣”明細賬戶。賬戶處理方法依據折扣類型的不同而不同,對于商業(yè)折扣,由于其金額在銷售實現時可依據銷售額及折扣比例計算出來,所以確認銷售時直接將折扣額計入“銷售折扣與折讓”賬戶。
而現金折扣是一種或有折扣,只有當購貨方在折扣期內付款時才能予以確認,所以企業(yè)銷售時按應收賬款總額記賬,當買方在折扣期內付款時,依據折扣條件計算出折扣金額并將其計入“銷售折扣與折讓”賬戶。
無論采用何種方法,會計期末企業(yè)“銷售折扣與折讓”賬戶借方余額轉入“本年利潤”賬戶,沖減當期的營業(yè)收入。
按要求買方單位對獲得的折扣同樣要求如實入賬,其方法也是依據獲得折扣類型的不同而不同。若獲得的是商業(yè)折扣,則直接按實付價款計入相關賬戶;若獲得的是現金折扣,有總價法和凈價法兩種方法可供選擇。所謂總價法是指購貨時“應付賬款”賬戶按應付款項總額記賬。所謂凈價法是指買方企業(yè)購貨時“應付賬款”賬戶按扣除現金折扣后的金額記賬,若未能在折扣期內付款,喪失的現金折扣為理財損失計入“財務費用”賬戶。以采購商品為例,購貨時折扣與回扣可以鑒別經濟生活中的謬誤,劃分出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折扣作出正確的賬務處理,可以避免錯誤行為的產生,從而遵循了會計的真實性原則,同時也為會計充分發(fā)揮出反映經濟指導監(jiān)督生產經營的職能提供了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