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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強化學習:保全措施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9/17 09:19:48 字體: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強化學習十四、保全措施

  (一)代位權

  1.定義: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行使的條件

 ?。?)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

  【注意】怠于體現為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

  【注意】怠于行使的是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

 ?。?)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注意】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3.效力

 ?。?)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

  (二)撤銷權

  1.定義: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舉例】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10萬元,到期未能歸還,并且甲公司還將企業(yè)唯一值錢的設備贈送給丙公司,乙銀行因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間的贈與,追回設備。

  2.可撤銷的行為

放棄債權 (1)放棄到期、未到期債權
(2)放棄債權擔保
(3)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 
無償轉讓財產   
明顯不合理的低價 (1)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
(2)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 

  【總結】無償不論善惡,有償只看惡意

  3.行使

 ?。?)期限: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總結1】代位權VS撤銷權

  代位權 撤銷權 
適用 消極行為 積極行為 
被告 次債務人 債務人 
是否是金錢之債 √ √/× 
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是否到期 √ √/× 
債權人是否有權優(yōu)先受償 √ × 

   【總結2】合同保全的撤銷權VS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

 ?。?)合同保全的撤銷權是債權人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撤銷權人撤銷自己訂立的合同

 ?。?)合同保全的撤銷權既有1年的要求,也有5年的要求;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只有1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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