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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強化學習:買賣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9/20 08:58:57 字體: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強化學習二十五、買賣合同(諾成、有償合同)

  (一)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1.所有權: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

  (2)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

  2.解除

 ?。?)主從物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主及從,從不及主

 ?。?)數(shù)物

  標的物為數(shù)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shù)物解除合同。

 ?。?)分批交付

單獨解除 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td>
以后的解除 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例如:冬天的煤) 
全部解除 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例如:組合家具) 
  (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xié)商達成補充協(xié)議;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應下列規(guī)定:

 ?。?)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模鲑u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交付標的物。

  2.檢驗責任:

  (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fā)現(xiàn)或者應當發(fā)現(xiàn)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3)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2年的規(guī)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上述規(guī)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故意的無限期)

  (三)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注意】①所有權:有約定看約定,未約定的,自交付時轉移;②風險: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③孳息: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孶息歸買受人所有。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4.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合同法》規(guī)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6.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7.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四)買賣合同價款的支付

  1.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2.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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