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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強化學習: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9/26 09:54:08 字體: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強化學習三十七、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

  一、行紀合同

  行紀合同

  1.定義: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mào)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與委托的區(qū)別:

  (1)行紀合同中所指的委托事務(wù)(又稱行紀事務(wù))是特定的,僅限于購銷、寄售等貿(mào)易活動;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事務(wù)內(nèi)容非常廣泛。

  (2)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只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活動;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對外活動。

  (3)行紀合同是有償雙務(wù)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無償單務(wù)合同。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wù)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自己負擔。

  3.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yīng)當經(jīng)委托人同意。不經(jīng)同意,行紀人補償差額。

  4.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5. 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在此情況下,行紀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6.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quán)利、承擔義務(wù)。第三人不履行義務(wù)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yīng)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行紀人完成委托事務(wù)的,委托人應(yīng)當向其支付相應(yīng)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quán)。

  二、居間合同

  1.定義: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wù),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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