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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如果企業(yè)在等待期內(nèi)取消了所授予的權益工具或結(jié)算了所授予的權益工具(因未滿足可行權條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業(yè)應當:
1、將取消或結(jié)算作為加速可行權處理,立即確認原本應在剩余等待期內(nèi)確認的金額。
2、在取消或結(jié)算時支付給職工的所有款項均應作為權益的回購處理,回購支付的金額高于該權益工具在回購日公允價值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3、如果向職工授予新的權益工具,并在新權益工具授予日認定所授予的新權益工具是用于替代被取消的權益工具的,企業(yè)應以與處理原權益工具條款和條件修改相同的方式,對所授予的替代權益工具進行處理。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增加是指,在替代權益工具的授予日,替代權益工具公允價值被取消的權益工具凈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被取消的權益工具的凈公允價值是指,其在取消前立即計量的公允價值減去因取消原權益工具而作為權益回購支付給職工的款項。如果企業(yè)未將新授予的權益工具認定為替代權益工具,則應將其作為一項新授予的股份支付進行處理。
企業(yè)如果回購其職工已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應當借記所有者權益,回購支付的金額高于該權益工具在回購日公允價值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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